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增值税的减税措施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 万元提高到30 万元(为方便表述,免税标准以下统一用10万元的月销售额标准代称)。现在,就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 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为简化表述,4 号公告第一条就将免税标准统一表述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需要说明的是,4 号公告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我们在4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2018 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 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登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 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将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 年年度内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 个月或者4 个季度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8 号)的规定,即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
第三,2019 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四,曾在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第六,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0 号)规定执行。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考虑到免税标准提高后,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为避免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因享受免税而形成多缴税款,4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4号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有纳税人咨询,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假如2019 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 万元,2月和3 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1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20 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 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五)关于增值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1.关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调整。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2.增值税申报的有关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关于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有纳税人咨询,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为了便利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在4 号公告中明确了当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前期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样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当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 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